7月3日,工信部官網發布公告稱,延續此前《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》和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要求,工信部出臺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》(以下簡稱“《管理辦法》”),對動力蓄電池生產、銷售、使用、報廢、回收、利用等全過程進行信息采集,對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實施監測。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。
《管理辦法》明確,汽車生產、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臺上傳溯源信息。具體來看,汽車生產企業應在配發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;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、移交后,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,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、移交出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;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,并出具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》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。
據悉,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僅存在造成重金屬污染的可能,電解質也有很強的腐蝕性和毒性,容易產生有毒的化學氣體,危害人體健康。為此,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方面,我國不斷完善相關體系。去年初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》,提出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負責建立廢舊回收網絡;今年2月下旬,工信部、科技部、環保部等七部委又聯合印發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》,引導產學研協作,鼓勵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,推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創新。
根據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的預測,動力蓄電池的使用年限一般為5-8年,這意味著前期投入市場的新能源電池已基本處于淘汰臨界點。2018-2020年,全國累計報廢動力蓄電池將達12萬-20萬噸;到2025年,動力蓄電池年報廢量或達到35萬噸的規模。
針對上述情況,動力蓄電池的回收利用已是必由之路。據了解,從新能源汽車上退役的動力蓄電池,能量殘余仍在70%以上,經挑選、測試等環節之后,可進一步應用在儲能、分布式光伏發電、家庭用電、低速電動車等諸多領域,體現出巨大的再利用價值。而且之后還能進一步報廢,從廢舊電池中可提取出鈷、鎳、錳、鋰、鐵和鋁等金屬。
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表示,目前我國許多新能源車報廢電池并未進入正規渠道,動力蓄電池回收市場缺少規范化的管理。此次出臺的《管理辦法》,將會在未來構建一個動態化的綜合管理平臺,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全過程實施信息化管控,相應的也明確了具體責任人,對動力蓄電池的回收利用起到促進作用。
“但動力蓄電池的回收再利用過程,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成本負擔,企業回收利用的積極性不高。”林伯強介紹,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電池回收才剛剛起步,相關技術和配置還不夠成熟,沒有形成規模化的回收再利用市場模式,導致綜合成本居高不下。而且企業在回收之后,受技術手段的限制,回報率也不高,進一步增加了企業成本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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